索引號 | 002482285/2020-43937 | 發布機構 | 省水利廳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
文 號 | 浙水建〔2020〕7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ZJSP18-2020-0006 |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我廳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浙發改財金〔2018〕671號),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共享、公開、修復、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記錄和資料。
第五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真實、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采集、公開和使用
第六條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數字化應用是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行業管理統一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平臺”),向“信用浙江”等網站推送信用信息,并實現與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和數據同步。
第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本辦法所稱基本信息,是指反映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的客觀性信息,主要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人員信息、業績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良好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積極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模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自覺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業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判斷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關規定,受到司法判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行政處罰等。主要包括: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但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四)不履行行政決定而被依法行政強制執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信息;
(六)因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等規定,受到責令改正(含責令立即排除隱患、責令立即整改等)、建議批準暫停施工、責令暫停施工、通報批評的信息;
(七)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八條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分為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本辦法所稱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本辦法第七條中所指的部門和單位作出責令改正(含責令立即排除隱患、責令立即整改等)、建議批準暫停施工、責令暫停施工、通報批評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了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危害較大、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破壞較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影響較大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七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本辦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發生了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質量、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不良行為,被本辦法第七條中所指的單位和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其中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第九條 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依法依規在統一平臺填報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其中,用于資質申請及招投標等活動的人員、工程業績應提前在統一平臺公示。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單位和同級相關部門抄送的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報送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本單位作出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
第十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原則上應予以公開,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水利建設市場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政務共享和查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良好行為、級別、認定時間和認定單位等。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違法(違規)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長期公開;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開期限為5年。
公開期滿后,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轉入后臺長期保存,確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
行政處理在申訴、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申訴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現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和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申請信用修復。
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3個月后,較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6個月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向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認定單位審核通過后及時撤銷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決定報送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取消對相關信息的公開。
出現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及社會團體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信用評價等工作中,積極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信用信息公示、公開和推送及時準確。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情況開展隨機抽查,針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項檢查。抽查和檢查可采取赴現場調查、審核階段性工作總結報告、運用統一平臺統計分析等多種方式開展。
第十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通過統一平臺提出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有誤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發布核實結果。
第十九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虛假的,可通過統一平臺舉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予以處理。對于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予以回復。
第二十條 從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員,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應依法履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高效。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試行。原《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息登記和發布管理辦法(暫行)》(浙水建〔2013〕31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省政府信用建設“531X”工程,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機制,促進水利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號,以下簡稱《信息辦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7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方案》(浙發改信用〔2019〕313號),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含招投標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所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水利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咨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制造等單位。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組織、統一評價、信息共享、社會監督的原則,維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數字化應用是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行業管理統一平臺(以下簡稱“統一平臺”)。
第五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統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評價標準應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根據水利建設市場實際情況,結合信用評價成效,以各類市場主體評價指引的方式逐步完善、更新發布。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統一平臺構建行業信用監管評價模型,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動態信用評價。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工作。
第二章 評價方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以建設活動過程監管數據信息歸集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合同履約情況為基礎,根據評價標準,通過建模計算進行動態評價。
第七條 行業信用檔案是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信息來源,下列信息作為信用評價的數據源并記入行業信用檔案:
(一)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情況;
(二)從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和浙江省公共數據平臺等共享的獎勵表彰、行政處理(含行政處罰等)、司法判決等從業單位相關信用記錄;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各類監督檢查作出的責令改正(含責令立即排除隱患、責令立即整改等)、建議批準暫停施工、責令暫停施工、通報批評等;
(四)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采用1000分制,評價結果等級分為A、B、C、D、E五級,各等級對應的綜合得分X分別為:
A級:850分≤X≤1000分,優秀;
B級:800分≤X < 850分,良好;
C級:750分≤X < 800分,中等;
D級:700分≤X < 750分,較差;
E級:X < 700分,差。
市場主體在近一年內發生過較大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或在統一平臺填報信息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虛假承諾,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評價結果等級降一級。
第九條 評價指標包括正向指標和負向指標。正向指標項逐條加分,最高分為該指標項權重分;負向指標項以該指標項權重分為基數,逐條減分,該指標項最低得分為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經信用修復后停止公示的,不再作為扣分依據。
第十條 評價結果在統一平臺每周公開發布一次。
第十一條 未獲得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分或首次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市場主體,參與水利部信用評價并取得AA級及以上等級的,初始信用分按800分計;沒有參與水利部信用評價的,初始信用分按上一個評價周期同等資質市場主體信用分的中位數計;最后一次合同履約評價完成后3年內在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無項目的,視同首次進入我省水利建設市場。
第十二條 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單位或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予以回復。
第三章 “重點關注名單”管理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浙江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為E級的;
(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或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認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認定為“重點關注名單”對象的,應將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理由和依據予以告知。
第十五條 “重點關注名單”自認定之日起在統一平臺上公開。“重點關注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和信用評價結果等。公開期限為本辦法第十三條相應認定情形的有效期限。
第十六條 “重點關注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行為的,移出“重點關注名單”;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再次發生符合“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標準行為的,公開期限延長一年。
第四章 “黑名單”管理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
(一)按《條例》第二十四條,應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二)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列入“黑名單”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象的認定,市場主體被認定“黑名單”的,應將列入“黑名單”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懲戒措施及其解除條件予以告知。被列入“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黑名單”自認定之日起在統一平臺上公開。“黑名單”公開的基本內容: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姓名、資格證號、列入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日期、公開期限等。公開期限為本辦法第十七條相應認定情形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為自被認定之日起1年。在公開期限內再次出現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開期限再延長2年。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公開期限結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移出“黑名單”。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被移出“黑名單”后,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市場主體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狀況好的市場主體,實施降低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對信用狀況差的市場主體,實施提高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政府采購、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日常監管等工作中,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基礎。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水利建設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信用評價成果應用實施細則,并聯合當地建設項目招投標主管部門,加強信用評價成果在招投標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 對評價等級為優秀,且連續3年未被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可享受一項或多項激勵或褒揚措施,具體措施執行《信息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采取嚴格監管措施,具體措施執行《信息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信用評價等級統一降為E級,并采取懲戒措施,具體措施執行《條例》第二十六條、《信息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列入“黑名單”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公開期限內按照聯合懲戒備忘錄的懲戒措施,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信用評價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信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委托有關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評價資料電子臺賬,臺賬應保存評價原始資料、評價結果、異議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履約評價由項目法人負責實施。項目法人應根據合同履約方實際履約情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評價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法人履約評價工作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調處。
第三十二條 項目法人在合同履約評價過程中徇私舞弊、隱瞞實際履約情況、失職瀆職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給予約談或通報批評,在水利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中予以相應扣分或降等,并將結果推送給個人信用監管相關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試行。
浙江省水利廳
2020年11月26日